范某通、项某兵,被执行死刑! -z6尊龙旗舰厅
6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典型案例通报会,会上相关负责人通报了10起典型案例,其中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因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被判处死刑。
跨省贩卖、运输毒品27公斤多
2015年10月份,杨某涛、王某浩、李某民等人驾车来到广东省惠东县,联系被告人范某通购买10公斤甲基苯丙胺。
后范某通伙同王某浩、李某民驾车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运至河南省平顶山市,并交付给王某浩、杨某涛。同年11月29日,范某通在惠东县黄埠镇,以37万元的价格将18包甲基苯丙胺卖给杨某涛。
同日,杨某涛指使王某浩、董某营驾车将上述甲基苯丙胺运送至湖北省武汉市贩卖给下家曾某玲,王某浩、董某营到达武汉市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8包,共计17977.12克。
本案由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27977.1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范某通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在本案犯罪之后,继续实施涉毒、涉枪犯罪并被判刑,其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对被告人范某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并与原判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刑罚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范某通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两年多时间5次贩卖、运输毒品
2016年11月28日8时许,被告人项某兵伙同项某波、被告人冯某兰从云南景洪往昆明方向运输毒品,途经 8511国道云南省元江县青龙厂堵卡点时被民警查获,项某兵乘驾另一辆车逃离。
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3060.1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10.89克、海洛因10.16克。
2018年11月份,经冯某兰介绍,被告人张某园以每千克15万元的价格向项某兵购买 1000克甲基苯丙胺,张某园、冯某兰向项某兵转款15 万元后,因价格等原因,该笔毒品交易未完成。
2019年1月,贺某博以同样价格向项某兵购买 3000克甲基苯丙胺。项某兵通过快递将3000克甲基苯丙胺邮寄至禹州市某彩妆工作室,由贺某博和被告人李某真取走。被告人贺某强、贺某博及李某真支付毒资30万余元,下欠15万元购毒款以张某园此前支付给项某兵的15万元抵顶。
同年2月,贺某博以13万元的价格向项某兵购买 1000克甲基苯丙胺,后项某兵通过快递将 1000克甲基苯丙胺邮寄到禹州市某彩妆工作室,由贺某博取走并贩卖,贺某博支付购毒款 129800元。
2019年1至3月,被告人宋某刚与项某兵联系以每块12万元的价格购买2块(700克)海洛因,用于贩卖。3月5日,项某兵通过快递将700克海洛因邮递至禹州市某彩妆工作室,由贺某博取走。4月,宋某刚与田某军商议后再次联系项某兵,以每块13万元的价格购买2块(700克)海洛因。4月21日,项某兵通过快递将2块海洛因邮寄至禹州市某快递点,田某军、席某娟驾车到快递点收取快递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海洛因2块,共计675.3克。
项某兵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共实施了5起毒品犯罪,导致毒品由毒源地向外扩散、流入社会,罪行极其严重。
本案由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项某兵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运输和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项某兵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7060.1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10.89克、海洛因1385.46克,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项某兵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项某兵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10起典型案例↓
1.范某通贩卖、运输毒品案: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2.项某兵贩卖、运输毒品案: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3.张某军、杨某修、毛某走私、贩卖毒品案:通过互联网向境外约购毒品,依法予以惩处;
4.廖某贩卖毒品案:帮他人代购毒品并截留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构成贩卖毒品罪;
5.郭某楠、刘某填走私、贩卖毒品、洗钱案:从境外违法代购麻精药品贩卖并“自洗钱”,依法数罪并罚;
6.杨某晨贩卖毒品案:非法买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依法予以惩处;
7.张某清贩卖毒品案:向吸毒人员出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依法予以惩处;
8.曹某贩卖毒品案:伪造医疗资质文件套购麻精药品贩卖,依法数罪并罚;
9.韩某元走私毒品案:利用网络联络卖家,以比特币支付毒资,接收物流寄递的麻精药品,依法予以惩处;
10.马某瑞强奸案:利用麻精药品迷奸他人,依法予以惩处。
相关链接:警惕新型毒品“花式伪装”
目前青少年容易接触到的毒品主要包括所谓“电子烟”“网红减肥药”“聪明药”以及“笑气”等,它们常通过更换包装、增添时尚元素等方式,伪装成日常用品,极具迷惑性。
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吸食后容易“上头”,一旦发现应及时到医院就诊治疗。“网红减肥药”往往含有芬特明成分,外包装说明以泰文最为常见,依靠朋友圈进行销售。
打着“提高学习效率”幌子的“聪明药”,常以瓶装或铝塑包装的药片或胶囊出现,长期服用会导致药物依赖和身心健康问题。“笑气”通常伪装成“气球”“派对气球”“奶油气弹”,吸食者会闻到一股奶油香气,声音也会变得“尖厉”,还会一直想笑。一些年轻人靠吸食“笑气”来排解苦闷或寻求刺激,从而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如何识破新型毒品的“花式伪装”?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民警建议:青少年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随便接受陌生人给的食物、饮品、香烟等;在购买饮料、零食等日常用品时,注意观察包装是否完好、有无异常气味等。
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淑惠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贩卖毒品,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如果被发现有吸毒或者其他与毒品相关行为的,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将要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据该法第七十二条,有“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之一的,处拘留并罚款;依据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面对无孔不入的
涉毒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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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防范意识
对毒品说“不”
就是对缉毒英雄
最好的致敬!